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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師談刑事案件

是否強制取證,人民法院有權根據判決認定事實。任何組織以任何借口剝奪委托律師介入案件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壹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量刑適宜裁定駁回或者抗訴維持原判的;(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應當改判的;(三)原判決事實清楚或者證據充分,能夠查明事實,改判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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