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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險過當要負刑事責任嗎?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壹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雖然法律有明確規定構成緊急避險的條件,但是在實踐中對於緊急避險的認定仍然是比較復雜的問題。壹旦不被認定為緊急避險,而是避險過當時,當事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因此,如果您在實施避險行為時給人造成了損害,您要及時委托刑事辯護方面的專家律師,及早進行調查取證,以盡可能地在辯護過程中被認定為緊急避險,避免擔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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