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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代理律師對案件的審理有什麽壞處?

更換代理律師對案件的審理有不同的利弊。時間太倉促,得不償失。

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應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刑事案件委托辯護的書面合同,由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合同會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費用的收取、違約責任等。,包括指定律師不稱職時另行指定律師,以及違約後如何退費。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利。法律賦予被告更換律師作為辯護人的權利。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但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辯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權限變更或者撤銷的,當事人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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