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了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 擔任其壹審(或二審、再審)辯護人。辯護律師經過會見被告人、調查和閱卷,以及參加了法庭調查和聽取了公訴人的發言,現依據事實與法律,對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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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結合本案證據及具體情節,查明舍取。
辯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