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當防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自己辯護。
2.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他人為自己辯護。
3.指定辯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