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權查閱案卷,了解案情;
3.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交流;
4.經許可或者同意,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5.有權申請休庭;
6.法院有權在調查期間提問;
7.有權對證人、證言進行詢問和質證,對證據提出異議;
8.有權申請每周采集新的證據;
9.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10.有權拒絕辯護;
11.經被告人同意,有權代表被告人上訴;
12.法官、檢察官、調查人員對侵犯公司訴訟權利或人身侮辱有權起訴;
13.有權獲得檢察院起訴書和抗訴書副本、自訴人起訴書和上訴狀副本、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副本及其他訴訟文書;
14.有權在開庭前三天拿到出庭答辯通知書;
義務:1。執行辯護職責必須嚴格遵守法律,這屬於紀委工作和律師職業道德範疇;
2.要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不得故意歪曲、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者作偽證,不得與被告人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免受應有的處罰;
4.對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不得泄露;
5.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獄的有關規定;
6 .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定程序;
7.在審判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