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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有哪些表達意見的權利?

法律分析:辯護律師提出意見權的權利有:1。案件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3、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提出請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予以記錄: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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