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全部案件材料移交人民檢察院。案件移送起訴後,辯護律師可以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對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辯護律師閱卷。”根據這壹規定,律師只能看到搜查令、拘留證、逮捕證、起訴意見書、司法鑒定書等少量材料。在起訴階段,檢察院有權阻止律師閱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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