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音樂作品已經以錄音制品形式出版發行,再以CD、卡帶等錄音制品形式翻唱他人作品,屬於法律許可的範圍,不需要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應當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律許可的報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無法找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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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
第三十七條規定,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使用他人作品表演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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