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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麻煩的刑事律師。

法律分析:有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令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七條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構成要件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行為人認罪或者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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