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人員進行詢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壹條 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擴展資料:
調查取證的特點
1、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2、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於對委托人有利證據的收集。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調查取證意義
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沒有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義,它的完善不僅有利於保障辯護律師的實體性權利,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它還有利於促進控辯雙方的平衡,有利於司法公正和正義的實現。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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