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英文:Witness)是指與案件有關的證人。在刑事或民事訴訟中,他們提供證詞,描述與案件或訴訟有關的人員、時間和對象,以協助司法審判。證人由與案件或訴訟有關的原告或被告或其辯護律師傳喚,然後由法院發出傳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
在壹些刑事案件中,有時根據證人是否坦白和參與程度,被告可能會從原來的證人身份被轉移。證人證言是查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古今中外都為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中應用最廣泛的證據形式。
在我國,除了身體或者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辨別是非和表達意誌的人以外,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