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時,應當制作訊問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訊問人簽名或者蓋章,作為處理被訊問人的依據之壹。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懷疑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的時候,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