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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犯罪嫌疑人的翻譯有什麽規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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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犯罪嫌疑人需要翻譯人員的情況主要有三種:少數民族、聾啞人、外國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翻譯。在少數民族雜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判,用當地通用的語言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

對於聾啞人需要翻譯人員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將這種情況記錄清楚。”

對於外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規定。”由此可以參考我國對少數民族和聾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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