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保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經辯護律師書面同意,看守所可以安排在訊問室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控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