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見被害人,辯護人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被害人調查取證。但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對律師調查取證略有限制。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向被害人調查取證,需要檢察院或法院許可,並征得被害人同意。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