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法官可以審問被告。
第壹百八十九條證人作證,法官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
法官可以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審查逮捕和公訴中貫徹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4.訊問被告人、證人應註意的問題/達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