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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超員和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

法律主觀性:

危險駕駛罪中的超員標準為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據此,超載20%是壹個分界點,超過20%就是嚴重情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 *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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