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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潘黃河橋飲酒事件

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飲酒事故給社會和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後果和損失,因此飲酒事故後誰來承擔責任成為人們關註的焦點。筆者總結出,對於飲酒造成的損害,有六種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第壹種是強迫飲酒者,如故意飲酒或刺激飲酒者,對於被勸飲酒的任何後果,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是明知飲酒者不能飲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因飲酒、醉酒駕車肇事導致對方患病的後果,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和* * *,喝完酒,作為酒友開車走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酒友不僅要對自己的酒友承擔責任,還要對遭受事故的另壹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是酒後未能安全護送醉漢的人。如果飲酒人已經喪失或者即將喪失控制自己的能力,神誌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人未能將其送往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那麽發生意外的飲酒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種是明知是醉酒狀態,仍教唆司機酒後駕駛的人。這種人不僅要對交通事故的後果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明知是醉酒的情況下教唆司機開車,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是酒局組織者應當承擔適度飲酒和酒後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在事故發生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酒是好酒,宴是好宴,但喝酒有風險,勸酒要謹慎。這篇文章只是提醒大家,飲酒要適度,適當,以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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