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據此,“犯罪時在外地旅遊的證據”屬於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的事實,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