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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收集證據的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辯護律師收集證據的途徑:1。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二、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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