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正在受刑事處罰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3.未受禁令處罰的人員;
4.截至2022年4月,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對服務期不滿的;
服務年限規定:鄉鎮(街道)新錄用人員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市縣兩級新錄用人員在招聘單位的最低服務年限為3年(含試用期)。特崗教師最低服務年限從其被批準重新聘用為正式教師之日起計算;大學生村官、三支壹扶人員、西部誌願者、特崗全科醫生最低服務年限從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之日起算。
5.被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未滿5年的;
6.被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
7.任職後,與相關人員構成回避關系;
8.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被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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