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計算。在此之前,嫌疑人處於拘留或監視居住狀態,律師此時不能直接介入訴訟程序。
總而言之:
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的時間,通常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至此,律師可以開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