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提問者應該明白,所說的判決屬於離婚案件。然後即使提到了當事人的名字,在網上也查不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保留當事人姓名等真實信息,但必須采取符號替換的方式,對下列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姓名進行匿名處理。
(壹)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免予刑事處罰,不是累犯、累犯的被告人。
同時,如果提問者確實對自己提到的離婚案有知情權。那麽他可以委托律師,也可以自己去兗州法院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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