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緩刑的對象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能否準予緩刑,要由法院根據案件的量刑情節來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藏、掩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員停發: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輛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款第壹款規定的行為,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輛五輛以上或者總價值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 屬於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