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的時間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處於被羈押或監視的狀態,此時律師不能直接介入訴訟程序。
綜上所述:
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的時間通常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此時,律師可以開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