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源於2007年5月11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針對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機動車搶劫罪,本解釋對刑法第312條規定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解決了實踐中常見的、容易引起爭議的幾個掩飾、隱瞞被盜機動車犯罪所得的法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將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