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被告人堅持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予以立案。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審判時不滿65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刑事訴訟中的另壹種拒絕辯護,是指律師拒絕繼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根據《律師法》相關規定,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所以律師拒絕辯護有嚴格的法律條件,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才能拒絕辯護。這不同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