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與其他辯護人享有不同的訴訟權利,律師在不同階段參與刑事訴訟的權利也不完全相同。(1)調查階段。(2)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1。被委托為辯護人的權利。2.看報紙的權利。3.會面和通信的權利。4.調查取證權。5.表達意見的權利。6.申請取保候審。7.請求解除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的權利。8.為非法行為聘請律師的權利。(3)庭審階段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1。被委托為辯護人的權利。2.收到出庭通知的權利。3.看報紙的權利。4.會面和通信的權利。5.調查取證權。6.申請取保候審。7.請求解除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的權利。8.質證權、申請權和辯論權。9.其他不獨立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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