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法律服務,而沒有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瞞犯罪事實的責任。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1. 如果發現新的犯罪事實,但不影響定性,如盜竊案,原來指控有3起,現在又發現1起,則檢察院可以追加起訴,或另行起訴;
2.如果發現新的事實,而影響指控的定性,如搶奪案中,發現被告人當時作案時攜帶了兇器,則檢察院可以變更起訴,變更為指控搶劫;
3.如果發現新的別的事實,如在審盜竊案時,又發現搶奪事實,檢察院可以追加起訴,或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