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務,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控訴的義務。
辯護人的權利
①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②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信權。
擴展資料
刑訴法第36條規定: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律師法第34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