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律師可以直接調查收集證據。
但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對律師調查取證略有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只有在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並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向被害人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