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這個實習期就是從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後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的期限。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國家統壹司法考試有關報名條件、考試合格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其申請律師執業的地域限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擴展資料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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