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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抓人到判刑壹般需要多長時間?

從逮捕到最終判刑壹般需要7個月左右。在特殊時期,從逮捕到最終判刑可能需要很長時間。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被捕後還能取保候審嗎?

被捕後仍可取保候審。逮捕令下來後,檢察院有權取保候審,但現實中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後撤銷或變更的可能性很小,需要家屬或委托律師爭取。對嫌疑人的定罪和判刑由法院審理。公安機關只有拘留嫌疑人的權利,在收集相關證據後,會將嫌疑人移送檢察院審判。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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