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擴展數據:
盜竊的故意內容:
(1)行為人明確意識到自己盜竊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財物。行為人只需根據壹般認知能力和社會常識推斷該物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於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
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暫時無人看管的壹群河裏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如果行為人錯誤地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發現後返還,則因缺乏故意內容和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構成盜竊罪。
(2)預見盜竊的後果。進入銀行盜竊保險櫃,就是意圖盜竊巨額財產或者特別巨大財產。以盜竊文物為目的進入博物館。這種犯罪故意說明了盜竊者意圖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程度,也說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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