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
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領取人代為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