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的拘留期限壹般為壹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即有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判決,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治安拘留處罰程序:
1.調查: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登記。
2.決定: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決定不予處罰。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
3.執行: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拘留是行政處罰,妳賠不了。根據法律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中止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200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中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