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126號)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
被拘留人會見次數壹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會見結束後,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後送回拘室。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擴展資料: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126號)第六章 通信、會見、詢問: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通話費用原則上自理。被拘留人打電話應當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壹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人民網—《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