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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律師刑事閱卷幾天

壹、壹般律師刑事閱卷幾天

1、沒有規定律師閱卷的時間。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二、刑事案件律師閱卷權的相關規定

壹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證件,看守所就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註意,此處規定的是在48小時內律師就可以見到當事人,並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或部門的許可。除非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如果在偵查期間律師申請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就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此類經許可才能會見的案件中,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的,辦案部門應當3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並通知辯護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如果要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的手續:包括:律師的執業證,原件和復印件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刑事辯護委托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壹般是當事人家屬,需要提供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文件,律師就隨時可以會見當事人,不受會見時間及次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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