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要判五六個月。我國在法律上對量刑的過程是比較慎重的。在看守所期間,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會經過更多的程序。
在開始的時候,我們需要了解事情的真相,知道事情的起因、過程和結果,而這些事情的主要負責機構就是公安機關。他們調查和破案當然需要時間,壹般兩個月內就能完成。真的是能力有限或者涉及太多。他們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向上級匯報,花更多的時間去查明真相。壹旦知道了事件真相,就可以審查起訴,這個需要交給檢察院。
壹般時間是1個月。他們主要是再次確認真相,總結事件需要負責的人,分清誰是受害者,誰是造成傷害的人,也就是犯人。這就好比檢查作業,檢查壹遍,再檢查壹遍。當然,對於兩個機關來說,絕對不是壹蹴而就的事情,而是需要反復審核,因為這關系到壹個人或者幾個人的命運。在情況清楚、犯罪程度已知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是必要的。
時間是1個月到2個月。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判決或提起訴訟的時間太長。事實上,事件每天都在發生。壹個月不可能只對壹個人提起訴訟,但是事情有輕重緩急,三個月是最後期限,也就是說最晚結案。這三個過程加起來大概五六個月。
從刑事拘留到最終判刑,所需時間壹般在七個月左右,壹般最長近16個月,有的遠不止16個月。因為這期間會出現各種情況,特殊時期從刑事拘留到最終判刑可能需要很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