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訴人田××於1994年10月至1995年10月在學生宿舍盜竊10起,***盜竊現金1028元及衣物等。但由於田×在作案時,未滿18周歲,因此××市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被不起訴人田××,男,1979年4月3日生,漢族,××省××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中學學生,住××市××區×路×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