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領導批示:區(市)縣
領導批示:回復意見: 您好!民事訴訟中,律師能否同時作為多個原告或多個被告的訴訟代理人,關鍵是看律師所代理的多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如果被代理人之間不存在利益沖突,則同壹律師可以作為委托各方的訴訟代理人,反之則不準許。多個被告同時委托同壹訴訟代理人的現象,在刑事訴訟中是被禁止的。因此,您所述的房地產有限公司和物業公司二者如果不存在利益沖突,是可以委托同壹個律師的。而您附件中“司法部的批復”則是指刑事案件中壹個律師不能同時為同壹案件中兩個以上被告人辯護的回復。謝謝!
訴求人: 當事人 事件地點: 福州市司法局 訴求時間: 2012-4-12 00:01 截止日期: 2012-4-19 09:16 發表評論 (福州12345系統滿意度和評價有何作用)*驗證碼:[只有訴求人可憑驗證碼發表評論] *滿意度:很滿意 滿意 壹般 不滿意 很差選擇評論部門:*評論內容:請在此發表評論,註意文明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