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的建議是聘請律師,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會見律師也是刑事訴訟中的兩難問題,但是會見親屬的難度大大降低,因為會見律師是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法定權利。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交流。
2.《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從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可以聘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