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七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違法行為:
(壹)為同壹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二)在同壹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被害人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或者同時為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