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是這種上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刑事申訴沒有期限,即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申訴人提出刑事申訴的期限。無論案件處理後多久,申訴人都可以提出刑事申訴,只要刑事申訴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範圍,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受理,不得以超過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目的是促使當事人積極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如果申請再審與原判決、裁定生效時間間隔過長,會給再審工作帶來諸多不利。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受申請再審期待的限制。
如果不服二審判決,壹審判決會改判嗎?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否改判由法官根據調查的事實和壹審的判決決定,可以改判,也可以不改判。影響改判的決定性因素是事實。至於程序上的錯誤,這些對判決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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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五條
應在三個月內,最遲不超過六個月,對提交審查的上訴案件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上訴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完畢後,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