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復印庭審記錄。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在司法實踐中,壹般有兩種情況。壹種是訴訟程序終結後(壹審或二審終審判決後),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需要制作復制件,或用於申請再審,或用於其他相關案件;另壹種是在訴訟過程中,比如準備下次開庭,復印上次開庭的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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