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壹審庭審前發現了壹些證據,但庭審時沒有出示,庭審後律師能為委托人做什麽?這個證據將來會有用嗎

壹審庭審前發現了壹些證據,但庭審時沒有出示,庭審後律師能為委托人做什麽?這個證據將來會有用嗎

問題1:如果沒有當庭提交,可以庭後補上,但只能作為法官的證據。如果壹審敗訴,可以上訴,二審可以當庭提交這個證據。因為原始證據需要當庭提交,不是所有提交的證據都要質證才會被認可,但不當庭提交就沒有效力。

問題二:可以向司法部門舉報,吊銷他的律師執照,指控他妨礙司法公正。

我國對此有明確規定:

第四十九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五)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或者指使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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