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則上,法院不能組織雙方對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進行重新審查。
3.以上回答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給出的,但在實踐中,壹些法院也有靈活的做法。比如,原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應當依法給予當事人新的舉證期限,當事人可以合乎邏輯地提交新取得的證據;另外,如果是普通程序,有的法院也有給雙方壹段舉證時間,開庭後再組織開庭的做法。這些替代方案實際上是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節約審判資源。
如果法院不采取上述替代措施,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推翻原認定。只要相應的證據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壹審法院就不會組織新的質證;二審期間,如果對方不同意質證,法院將不組織雙方質證。終審判決後,提供證據的壹方可以申請再審,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改變原判。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本案再審,原審法院作出的壹審、二審判決,不屬於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