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壹審庭審前發現了壹些證據,但庭審時沒有出示,庭審後律師能為委托人做什麽?這個證據將來會有用嗎?

壹審庭審前發現了壹些證據,但庭審時沒有出示,庭審後律師能為委托人做什麽?這個證據將來會有用嗎?

1.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2.原則上,法院不能組織雙方對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進行重新審查。

3.以上回答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給出的,但在實踐中,壹些法院也有靈活的做法。比如,原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應當依法給予當事人新的舉證期限,當事人可以合乎邏輯地提交新取得的證據;另外,如果是普通程序,有的法院也有給雙方壹段舉證時間,開庭後再組織開庭的做法。這些替代方案實際上是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節約審判資源。

如果法院不采取上述替代措施,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推翻原認定。只要相應的證據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壹審法院就不會組織新的質證;二審期間,如果對方不同意質證,法院將不組織雙方質證。終審判決後,提供證據的壹方可以申請再審,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改變原判。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本案再審,原審法院作出的壹審、二審判決,不屬於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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