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同壹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在刑事地位、角色、因果關系認定等方面往往存在取舍。這種制衡的特點直接影響到每個被告的刑罰輕重,所以每個被告的利益並不是根本壹致的。
2.同壹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同壹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之間往往存在競爭或合作關系,會不經意地將律師的個人感情摻雜到案件中,不利於充分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律師法》中“律師不得代理與自己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規定。
3.被告人之間有可能相互勾結:當同壹案件的不同被告人委托同壹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為其辯護時,律師之間在工作中的溝通就成了共犯之間的橋梁。當律師不經意間向委托人透露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供詞時,就為被告人調整供詞提供了條件。
4.同案多名被告人的辯護業務由同壹法律安排,不利於律師事務所有序競爭,不利於維護司法的嚴肅性,也不利於公眾認可訴訟程序的公正性,自覺接受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