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危險和困難,只要撥打110報警,就可以解決很多問題。公安機關提出了“有警必答、遇事必幫、遇事必救、有求必應”的承諾,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了很多便利,解決了無數問題。它不是萬能的,不會也不可能解決所有的民生問題。後來公安部下發了《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範》,明確規定報警指揮臺110受理以下報警事項:
1,刑事案件;2.治安案件(事件);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4.自然災害、治安災害、火災和交通事故;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緊急處理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6、危及公共* * *或公共安全急需處理的緊急求助;7、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有違法行為的。
那麽,今後如果遇到非上述情況的報警電話,公安機關“110”不再受理,遇到壹些“婚姻、家庭、鄰裏、合同、債務糾紛、勞動保障、財產繼承等”的糾紛怎麽辦呢??想了解“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應該怎麽做??